一、為甚麼外傭居權訴訟的申請人,需要司法覆核《入境條例》?

申請人在港已居住二十餘年,配偶在香港工作,兒女皆在香港出生及讀書,甚至兒女均已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。然而,申請人本身卻與非家庭傭工的外地勞工不同,她們被《入境條例》所限,即使在港工作多久,也永遠不能被視為「通常居住」。

二、外傭居權司法覆核勝訴,等於所有居港七年的外傭,皆可申請為香港永久居民?


目前基本法規定,非中國籍人士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有三項條件:
a.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
b.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
c.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
現時爭議的司法覆核訴訟僅挑戰b項,已居港七年的外傭如欲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,尚須符合C項條件。

三、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」此項條件十分寬鬆,有等於無?


根據《入境條例》附表1,欲申請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,須按入境處處長的合理規定提供資料,令處長「信納」申請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,資料可包括:
(i) 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;
(ii) 其家庭的主要成員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是否在香港;
(iii) 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,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;
(iv) 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;
目前法例賦予入境處處長極大權力,以至少上述四項條件作為考慮,決定是否「信納」每宗個案的申請。

四、司法覆核勝訴,會導致50萬人來港(民建聯數字)?


現時香港外傭總數約為29萬,政府估計有10萬人居港多於七年,連同外傭家人將有共40萬人來港定居(注意:政府未有公佈具體推算方法)。姑勿論是否真有10萬外傭居港多於七年,這種計算方法的前提,是假設該10萬外傭必然有意申請為永久居民,又完全符合「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」的條件。

五、政府推算申請居港權數字的可信程度,過往有何紀錄參考?


「1999年,終審法院判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,政府當時宣稱此判決令167萬內地人士一夜之間享有居港權,並以排山倒海的宣傳指出這些人士來港如何在醫療、福利、就業、教育各方面影響港人,最後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。事實證明,在其後十年只有不足8萬人來港定居。」
──節錄自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專欄,明報2011-8-10

六、外傭成為香港永久居民,會造成公共財政危機?


目前未知有意申請為永久居民的外傭有多少,故難以推算。不過,這種論調與指責內地新移民申請綜援,拖垮政府資源的說法,可說同出一轍。不妨先參考一些統計數字,再作判斷。

2009-2010財政年度


政府收入總額 3,184億
政府開支總額 2,925億
綜援開支 190億(佔經常性開支8.6%,開支總額6.5%)

2009年度全港綜援個案分類
年老 永久性殘疾 健康欠佳 單親 低收入 失業 其他
53.1% 6.3% 8.7% 12.5% 5.4% 11.5% 2.5%

截至200912月的綜援數字


全港綜援受助人 482,001
來港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 24,925(佔全港綜援受助人5.17%)
全港綜援個案 289,139
來港少於七年的綜援個案 17,921(佔全港綜援個案6.19%)

(編按:以上數字可和以下各上市公司的盈利作比較,或會對香港社會有多一重的了解)

各大企業2010年全年盈利


長江實業 265億 恆基兆業 158億 太古股份 382億
和記黃埔 200億 新世界發展 116億 會德豐 201億
新鴻基地產 280億 中電控股 103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