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性戀婚姻霸權下的生育觀念
小白兔
近月變性人婚姻權的訴訟和代母產子引起的所謂爭議,清楚地說明了一個問題:現行法例總是假設恰當的生育只應該出現在異性戀婚姻的關係。
高院法官張舉能在變性人官司一案的判辭中指出,《婚姻條例》的歷史根源是英國的基督教婚姻傳統,而根據英國教會的文獻,「繁殖和養育子女」是基督教婚姻強調的一種「功能」。至於法律容許不育或不願生育的人結婚,則可以用社會文化解釋這些「例外」。換句話說,《婚姻條例》的精神假定了生育是婚姻的「中心主題」(HCAL000120_2009,p.115-124),因此《婚姻條例》中的「男子」和「女子」不蘊涵變性後的新性別。另一邊廂,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主席梁智鴻也表示,《人類生殖科技條例》「只容許已婚父母利用代母產子;法例的精神是讓因基因或身體問題而不能生育的夫婦,可透過科學方法協助產子,因要好好保障嬰兒,故不容單身人士以代母產子。」(東方日報,30/10/2010)
為甚麼單身人士以代母產子會與「好好保障嬰兒」相悖?天主教教區秘書長李亮神父指出,「根據基督教教義,生兒育女必須來自婚姻生活……教區立場並不贊成未婚產子,亦反對以科技方式取代夫婦行為生育,『子女應該是婚姻之中的愛情結晶品』。」(明報,28/10/2010)其實不只是宗教團體持如此立場,生兒育女需要所謂「完整家庭」(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關係),已彷彿是天經地義的道德觀念。在此我們姑且不考究基督教文化及現代社會道德觀念,如何在複雜的歷史過程中建立起這種生育標準,無論如何,這套假設人類應該在婚姻關係生育的觀念和法制,正不斷生產出「好的生育」和「壞的生育」的論述。在這種論述得到統攝性的文化地位底下,富二代李家傑的三個兒子,即使可以預見將能接受良好教育和周全照顧,也會被視為「壞的生育」;同樣,未婚產子也會被視為「壞的生育」。至於單親家庭,在這種論述下也成為了一種不理想的狀態。其實未婚產子不必然是「壞的生育」,單親家庭也不必然不美滿。如果說單身人士養育兒女比較困難,也只是各種社會制度以異性戀婚姻為中心的緣故,與單身人士的育兒能力無關。
現行的生育標準影響所及,不只單身人士或未婚產子被各種社會制度邊緣化,同時承受龐大社會道德壓力,連同性戀者或變性人的生育權也被剝奪。甚麼?同性戀者和變性人也可以生育?當然可以,如果我們拋開加在生育之上的異性戀婚姻想像。現時的人工生殖技術,已可以讓變性人和同性戀者借精生育或找代母產子。數年前美國一位變性人Thomas Beatie,他做變性手術時保留了子宮。其妻無法生育,因此他決定借精懷孕。這名引起世界關注的變性孕男,現時已是三個兒女的父親。可是,香港現行的《人類生殖科技條例》偏袒異性戀婚姻,無論是借精生育或找代母產子,單身人士均無此權利,而無緣進入異性戀婚姻的變性人和同性戀者,當然也無此權。
最後,一些朋友可能未必反對香港現行的代母制度,卻反對商業代母。商業代母的問題,的確值得社會廣泛討論,我們尤其須要思考的是,商業代母這種以身體為賺錢工具的工作,究竟與其他工作(如性工作、按摩師或一般需要動用身體的工種)有何本質上的分別。有些反商業代母論者關心剝削代母和嬰兒安全的問題,有些卻只是為了一些說不出道理來的傳統價值,竭力維護一個正在崩潰的宗法制度。我們須要抽絲剝繭辨清兩者,前者的考慮是代母制度應如何制訂的合理考慮,後者我們則要十分提防──畢竟傳統道德價值妨害個人權利的例子實在太多了。至於論者蔡子強曾在報章上提到的兩宗爭議個案(蔡子強〈代母產子的道德爭議〉,明報,28/10/2010),卻無甚麼特別之處。爭奪撫養權以及是否生育殘障胚胎的難題,本來便經常出現在異性戀婚姻的關係中──我們總不會因為這些問題便禁了異性戀婚姻的生育權利。
在現代社會今天,異性戀婚姻的霸權地位已開始動搖,生育也不再只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專利。生殖科技的發展,為單身人士、同性戀者、變性人帶來更多可能。代母產子制度或會為既有的家庭或生育爭議,添加更多商業糾紛的元素,但嚴謹的法例和監管措施絕對可以解決問題。只要我們能將因循的生育標準拆牆鬆綁,制度的問題不妨慢慢討論和完善。